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1967號
PCEV,114,板補,1967,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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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96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仕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
7,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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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