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1963號
PCEV,114,板補,1963,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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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963號
原 告 林鈺珊
被 告 孫蘊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蘊道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731號
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其訴
之聲明為確認被告執有以原告為發票人如系爭本票裁定所示之本
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
以系爭本票裁定所載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60,000元,
加計自民國114年4月7日(系爭本票裁定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22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共計16
5,40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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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