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1950號
PCEV,114,板補,1950,202507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950號
原 告 吳彬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昭智等二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