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1808號
PCEV,114,板補,1808,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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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808號
原 告 賴明珠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複代理人 李孟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滿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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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