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1792號
PCEV,114,板補,1792,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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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79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士堯(原名:林益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5,6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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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