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687號
原 告 林敬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碧爵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378元(含本金2
4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8,378.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