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4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潔佑(原名林敏玲)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3,8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