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1413號
PCEV,114,板補,1413,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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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413號
原 告 金門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火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有利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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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門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