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1051號
PCEV,114,板補,1051,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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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05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柏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
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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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