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919號
原 告 廖子晴
被 告 顏鉅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1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該次言詞辯
論期日送達合法性有疑,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 、地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