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4年度,382號
PCEV,114,板簡,382,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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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382號
原 告 田桀柔
被 告 黃政淳

黃士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1754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被告黃政淳黃士齊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114年5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
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元,及被告黃政淳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被告黃士齊自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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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