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4年度,289號
PCEV,114,板簡,289,2025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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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林振成
林佳皇
林純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忠義等間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4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0,1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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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