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4年度,178號
PCEV,114,板簡,178,20250722,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楊○盛住址詳卷
被 上訴 人 曾華源住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114年7月1日寄存於上訴人住所所在地之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經10日即000年0月00
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
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
清單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