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677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杭家禎
被 告 鍾純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台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iRENT24小時自助租車租賃
契約約定條款第14條附卷可稽,今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由系爭契
約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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