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4年度,1489號
PCEV,114,板簡,1489,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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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489號
原 告 周錦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朱濬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
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執行債權人即被告對債務人即
原告聲請強制執行,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價值為新臺幣(下同)
208,654元(計算式如附表,利息違約金均計算至聲請強制執行
前1日),此經本院調取系爭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誤,爰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8,6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昕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50,524元 1 利息 40,643元 88年7月21日 104年8月31日 (16+42/366) 18.5% 121,166.11元 2 利息 40,643元 109年9月1日 113年4月23日 (3+236/366) 15% 22,220.39元 3 違約金 40,643元 88年7月21日 104年8月31日 (16+42/366) 1.85% 12,116.61元 4 違約金 40,643元 109年9月1日 113年4月23日 (3+236/366) 1.5% 2,222.04元 5 程序費用 405元 - 405元 小計 158,130.15元 合計 208,6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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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