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195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秋芳等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依原告起訴狀所
載,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部分,共有人即被告黃玉泉、黃
瑞碧已於起訴前死亡,且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則原告應就被告黃
玉泉、黃瑞碧部分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各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另就前開部分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但書,命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原告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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