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06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鍾幸玲
被 告 李浩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1本金新臺幣15,956元之
違約金部分,應更正為「違約金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
民國113年6月19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自民國113
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2本金新臺幣315,950元之
違約金部分,應更正為「違約金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起至
民國113年4月19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自民國113
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