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4年度,1067號
PCEV,114,板簡,1067,2025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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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06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鍾幸玲
被 告 李浩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1本金新臺幣15,956元之
違約金部分,應更正為「違約金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
民國113年6月19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自民國113
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2本金新臺幣315,950元之
違約金部分,應更正為「違約金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起至
民國113年4月19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自民國113
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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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