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988號
PCEV,114,板小,988,2025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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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988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李秀珠
闕圻安



被 告 方森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七月十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
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附件一(頁次、字行) 編號  誤寫內容(第2頁、第9行) 一 ,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



附件二(頁次、字行) 編號  更正後內容(第2頁、第9行) 一 ,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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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