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93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 告 蔡秉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768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768元為原告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