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902號
上 訴 人 張政豪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正強、洪常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