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80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
被 告 洪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17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1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687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10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2,317元
、58,687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