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62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君洋
白翊汎
被 告 李蓮誠
李瑞明
劉名文
劉茗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8日下午2時37
分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起訴時
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0萬元,非屬小額事件,應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審理,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本件改依簡易
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並指定於114年8月8日下午2
時37分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