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21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訴訟代理人 黃國勳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7月15日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附表:
更正部分 更正前誤繕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理由欄二、第3行 「謝東華」已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死亡 「游景欽」已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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