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101號
原 告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訴訟代理人 鄭孟姍
被 告 朱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903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4,90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至同年月24日住院期間,
積欠急診醫療費新臺幣(下同)19,238元、相關費用55,080元,
共74,903元等情,業據其提出住院通知單及同意書影本、費用明
細為證,堪認原告請求確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