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188號
PCEV,114,板小,188,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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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8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柴建業
訴訟代理人 徐慶齡
賴慧穎
被 告 董冠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49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
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
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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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