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70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蘇龍昇
被 告 卓俊銘(即陳麗汝之繼承人)
卓玟羚(即陳麗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陳麗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124元
,及自民國97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10%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97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麗汝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繼承被繼承人一切
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
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繼承人陳麗汝迄今尚積欠原告新臺幣16,124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
未清償,嗣其於民國104年7月16日死亡,而被告為其繼承人且未
辦理拋棄繼承,揆諸前開規定,被告自應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
就其債務負清償責任。至被繼承人陳麗汝有無遺產可資繼承、是
否尚有賸餘遺產,係屬強制執行之問題,尚非本院所需審究,併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
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