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1673號
PCEV,114,板小,1673,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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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673號
原 告 楊安寧
被 告 陳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6,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
第184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加入訴外人胡晉瑜、倪紘
晹、張哲豪、王一念曾聖堯及臉書暱稱「冷火」、「阿富」(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除作為負責在指定之地點控管人頭帳戶提供者,防止人頭帳戶提
供者擅自提領詐欺贓款外,而被告尚負責分擔收取人頭帳戶;嗣
詐欺集團成員復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於民國111年11月2
9日10時30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76,000元至人頭帳戶後,
旋遭提領或轉匯等情,業經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67號刑事判
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罪在案,本院並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又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目的在保護個人財產法
益,核屬前揭規定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無訛。從而,原告依前揭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6,000元之損害賠償,即屬有據,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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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