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667號
原 告 吳采依
被 告 陳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04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家興前因涉犯幫助詐欺等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7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自111年11、12月某日起,基於
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綽號「牛哥」與「賢哥」所成立
如附表一所示(其餘集團成員呂翊睿、張健哲、戚得祖、黃
裕鈞等另案審理)三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
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車手及收水組織(收水
據點設在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2段〔完整地址詳卷,下簡稱收水
據點〕),負責擔任提領受騙贓款等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每日
新臺幣(下同)5,000元。該組織犯罪模式為:由「牛哥」、
「賢哥」負責指揮該組織成員並擔任總收水等工作;第二層
幹部綽號「楊爭」即Telegram暱稱「陳偉霆」(下簡稱「陳
偉霆」)負責以不詳方式收購、取得金融帳戶提款卡以作為
詐欺款項層轉之第3層帳戶使用,再將第3層帳戶提款卡交付
陳家興,陳家興則依「陳偉霆」、同為第二層幹部之黃裕鈞
以Telegram等方式指示持如附表二所示帳戶等不詳帳戶(詳
見附表三各編號所載提領之第3層帳戶帳號、申登人)之提
款卡提領帳戶內詐欺款項後,交付收水成員輾轉交由「牛哥
」及「賢哥」統整,再將款項交給詐欺集團上層成員,而以
上開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陳家
興加入後於111年12月20日,與呂翊睿、張健哲、黃裕鈞、
「陳偉霆」、「牛哥」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分別以如附表一所示Telegram群組『「重」天不照甲子』(收
水用)、「資料夾」(記錄帳戶資料用)、「交收」(收水用)
、「眾望所歸」(控人用)等群組連繫及指示、分派工作。並
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7日起,佯以IG及LINE與原告認
識交友後,即對原告鼓吹至線上的假投資網站投資,原告因
此陷於錯誤,註冊上開網站後依指示於111年12月20日12時2
5分許匯款50,000元至000-000000000000號史明鋒帳戶內,
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至如附表三所示之第3層帳戶後
,由黃裕鈞(即Telegram暱稱「村裡第三厲害」)、「陳偉霆
」以Telegram私訊或依群組『「重」天不照甲子』指示陳家興
持如附表四所示第3層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
地點提領後,於上開群組內與張健哲(Telegram暱稱「百鬼
丸」)聯繫相約時間、地點交付款項,黃裕鈞另以Telegram
指示呂翊睿駕車搭載張健哲前往收水。為此,爰依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
,0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以:對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等語。
四、經查:
㈠原告起訴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1539
號刑事判決判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確定在案,此有
上開判決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上開詐欺取財之犯行,使原告財產權受有
損害,業已審認如前,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自應負連帶損害
賠償責任,堪以認定。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
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表一:組織成員
編號 成員 層級及工作內容 綽號、通訊軟體暱稱 Telegram工作群組(暱稱) 0 綽號「牛哥」、「阿牛」(真實及完整姓名詳卷,另行偵辦中) 成立及指揮、總收水、對接控人組織 LINE暱稱為「賴權盛」(後改為「盛」);微信暱稱「大吉」;Telegram暱稱「萬事順心」((「權盛3.0」、「權盛4.0」) 「眾望所歸」(「權盛3.0」、「權盛4.0」) 0 綽號「賢哥」(真實及完整姓名詳卷,另行偵辦中) 成立及指揮 不詳 0 黃裕鈞(另以112年度偵字第56525號起訴,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626號審理中) 第二層幹部兼指揮、車手兼收水頭 綽號「小春」、LINE暱稱「鈞」、微信暱稱「小鈞」、Telegram暱稱「村裡第三厲害」、「村裡第二厲害」 『「重」天不照甲子』(「村裡第三厲害」) 0 綽號「楊爭」(真實及完整姓名詳卷,另行偵辦中) 第二層幹部兼指揮、車手頭、收簿、提供帳戶 Telegram暱稱「陳偉霆」 『「重」天不照甲子』、「交收」 0 陳家興 車手、控房、提供帳戶 Telegram暱稱「天宮 大鬧」、「入港 大船」 「眾望所歸」、『「重」天不照甲子』、「交收」 0 呂翊睿(另以112年度偵字第26713號起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199號判決有罪確定) 收水、收水司機、「牛哥」助理 綽號「阿睿」、Telegram暱稱「準基李」 『「重」天不照甲子』 0 張健哲(另以112年度偵字第33172號起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386號決判有罪,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793號案件審理中) 收水 綽號「阿哲」、LINE暱稱「KK」、Telegram暱稱「百鬼丸」 『「重」天不照甲子』 0 戚得祖(另以112年度偵字第39759號案件起訴,由新北地方法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538號判決有罪) 收水 綽號「阿祖」、 Telegram暱稱「六弄」 「交收」 0 綽號「小安」(真實及完整姓名詳卷,另行偵辦中) 收水 Telegram暱稱「伍寶」 「交收」 00 綽號「小恩」(真實及完整姓名詳卷,另行偵辦中) 收水 LINE暱稱「Nn.」、「鄭.」、Telegram暱稱「小笼包」 『「重」天不照甲子』 00 綽號「阿浩」(真實及完整姓名詳卷,另行偵辦中) 收水 Telegram暱稱「這是一杯可樂」 『「重」天不照甲子』 00 綽號「香蕉」(真實及完整姓名詳卷,另行偵辦中) 收水 LINE暱稱「總有刁民想害朕」、Telegram暱稱「哈妮妳太緊」、「阿姨我愛妳」) 『「重」天不照甲子』 00 不詳(另行查證年籍) 收水 Telegram暱稱「大老二」 「交收」 00 綽號「子洋」(真實及完整姓名詳卷,另行偵辦中) 「牛哥」助理 綽號「子洋」、LINE暱稱「洋」
附表二:被告陳家興扣案之提款卡
編號 金融機構帳戶帳號 申設人 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簡稱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張栯函 0 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劉承鋒 0 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林建成 0 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陳家興 0 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林建成 0 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唐慶瑞 0 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劉承鋒 0 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唐慶瑞 0 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簡裕棠 00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林建成 00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陳家興 00 台北富邦銀行(下稱北富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000-00000000000000號) 簡裕棠 00 北富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簡裕棠
附表三
被 害 人 第1層帳戶帳號、申登人 轉帳至第2層帳戶時間、金額 第2層帳戶帳號、申登人 轉帳至第3層帳戶時間、金額 第3層帳戶帳號、申登人 提 領 時 間 金 額 提 領 地 點 吳采依 000-000000000000號 史明鋒 111年12月20日12時30分許 275,000 000-000000000000號 賴志宏 111年12月20日12時34分許 120,000 000-000000000000號 不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