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1539號
PCEV,114,板小,1539,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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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53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福


訴訟代理人 林庠邑
賴德謙
永達
被 告 傅阿亮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八日下午
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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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