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43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仕穎
被 告 廖宛芸即岩手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431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2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431元為原告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