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1404號
PCEV,114,板小,1404,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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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40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謝京燁
葉家秀
被 告 林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1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21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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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