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1269號
PCEV,114,板小,1269,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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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269號
原 告 吳問問
被 告 呂理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因不知網路銀行與提款卡之約定轉帳設定不同,
致其持提款卡轉帳至約定帳號時輸入錯誤,而於民國111年1
0月30日誤匯款新臺幣(下同)4萬元至被告所申設之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
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上開金額之利益,致原告受有上開金
額之損害,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4萬元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交易明細1紙為證,並有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函及檢送系爭帳戶之客戶資料附卷可參。另
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足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可採。
二、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無正當權源受領4萬元,係無法律上原
因受有利益,並致原告受損害,其本於不當得利法律關係,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本件雖為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惟係因原告疏失誤將款項匯 入系爭帳戶,始致有本件訴訟,被告本身並無可歸責事由, 如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綜酌上情,並參酌民 事訴訟法第81條規範意旨,命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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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