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1181號
PCEV,114,板小,1181,202507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18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被 告 何芊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伍佰陸拾元,及分別依附表所示利息
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利息   利率  1    496元 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484元 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438元 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204元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218元 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167元 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209元 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612元 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323元 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552元 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304元 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473元 自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    702元 自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4    840元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5    284元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6    489元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7    765元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