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18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被 告 何芊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伍佰陸拾元,及分別依附表所示利息
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利息 利率 1 496元 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484元 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438元 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204元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218元 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167元 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209元 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612元 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323元 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552元 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304元 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473元 自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 702元 自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4 840元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5 284元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6 489元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7 765元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