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1040號
PCEV,114,板小,1040,2025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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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04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祥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健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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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