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設定登記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762號
PCEV,113,板簡,762,20250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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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762號
原 告 張永定



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律師
複代理人 林聖哲律師
被 告 劉明宗

張政毅
張明和

張淑珍
簡培宇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
園○○○○○○○○○)
簡驛涵
簡張里
余永泰
蔡余芙美

洪余芙紗

余美

王余美華
余美修
余美
范曾娥
余明雄
鄭芳


余書宏
張得祥

張國成

張佩瑜

張國強

張媛娜

張國娜

江怡霖

余碧霞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地上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 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附表:
更正部分 更正前誤繕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欄第二項 被告劉明宗張政毅張明和張淑珍簡培宇簡驛涵、簡張里應就被繼承人張慷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被告余永泰蔡余芙美洪余芙紗、余美紗、王余美華余美修余美完、范曾娥余明雄鄭芳新、余書宏張得祥張國成張佩瑜張國強張媛娜張國娜江怡霖余碧霞應就被繼承人「張余成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劉明宗張政毅張明和張淑珍簡培宇簡驛涵、簡張里應就被繼承人張慷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被告余永泰蔡余芙美洪余芙紗、余美紗、王余美華余美修余美完、范曾娥余明雄鄭芳新、余書宏張得祥張國成張佩瑜張國強張媛娜張國娜江怡霖余碧霞應就被繼承人「余成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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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