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3332號
PCEV,113,板簡,3332,2025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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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332號
上 訴 人 劉宇

訴訟代理人 李元君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美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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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