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段昌君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
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萬6,1
2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