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2962號
PCEV,113,板簡,2962,2025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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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9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瓊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國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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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