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33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葉慶文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洪清躬律師
相對人 即
被 告 戴馨儀
訴訟代理人 黃暐程律師
鍾欣紘律師
黃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二月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內關於「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記載應補充為「原告之訴、追加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