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上字,113年度,731號
TPAA,113,上,731,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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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上字第731號
上 訴 人 賴維德

被 上訴 人 桃園市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劉志文
被 上訴 人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代 表 人 劉思遠
被 上訴 人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8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 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 相關釋明,經本院以民國114年3月20日113年度上字第731號 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25日 送達;而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14年2月20日 113年度聲字第747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4年3月5日送 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委任律師或得為 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之情形,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高 愈 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章 舒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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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