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請再審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4年度,656號
TPSV,114,台聲,656,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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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陳英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何莉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裁定(11
3年度台聲字第1013號),聲請再審,而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 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即明。是以,倘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已受敗訴裁判 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
二、聲請人雖以其對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013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 第2689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上開再 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14年度台聲字第503號裁定予以駁 回,依首揭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之 聲請,不能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管 靜 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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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