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4年度,590號
TPSV,114,台聲,590,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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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吳翎
林育賢
許文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昕姸律師
徐仕瑋律師
張晉榮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906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 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 3年度台抗字第90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提出「民 事聲明異議狀」,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仍應視其為 聲請再審,合先敘明。
二、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又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 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本件聲請 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無非說明其對於 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惟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何 法定再審事由,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 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容 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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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