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屋還地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4年度,525號
TPSV,114,台抗,525,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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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525號
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臺灣
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 第284條規定甚明。且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 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 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判決 ,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抗告人聲請訴訟 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爰以裁 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人提起抗告,雖以 其航空器遭查封,並提出證物1、2為證,惟該證物均不足以 釋明其已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裁判費。抗告意旨, 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陶 亞 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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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