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333號
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366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36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該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13日送達予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迄同年2月7日仍未補正,原法院因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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