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貨款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4年度,195號
TPSV,114,台上,195,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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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雷天溫斯頓電池有限公司(Thunder Sky Winston
Batter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鐘旭航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上 訴 人 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慶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0
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重上字第58號),各自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雷天溫斯頓電池有限公司 (下稱雷天電池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3年9月3日由 陳榮斌變更為鐘旭航,有香港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經鐘 旭航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二、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 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 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 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 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 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當 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 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 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 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 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 自非合法。
三、本件雷天電池公司、對造上訴人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華德公司)對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第三 審上訴,雖以各該不利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 理由狀所載內容,均係各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 行使所論斷:華德公司自100年起,陸續與訴外人溫斯頓電 池貿易公司(Winston Battery Trading Limited,下稱溫 斯頓貿易公司)為電池買賣交易,尚積欠美金(下同)70萬 元之貨款(下稱系爭債權)。系爭債權之請求權,其時效為 2年,至遲於107年10月7日罹於時效。溫斯頓貿易公司將系 爭債權讓與雷天電池公司,並於108年7月26日通知華德公司 而對其發生效力。雷天電池公司於通知華德公司受讓系爭債 權時,並請求華德公司應於通知函送達後30日內清償系爭債 權。華德公司於同年8月23日函復稱其尚欠溫斯頓貿易公司7 0萬元貨款,預計於同年12月31日前完成付款等語,已對雷 天電池公司為債務承認契約之要約,雷天電池公司則於同年 12月24日同意華德公司所提出之新清償期約定,兩造即因意 思表示互相一致而成立債務承認契約(下稱系爭債務承認契 約)。華德公司另於108年12月30日請求緩期至109年1月上 旬即同年月10日清償,獲雷天電池公司同意,華德公司自同 年月11日起,負給付遲延之責任。系爭債務承認契約之時效 期間,雖自109年1月1日起算2年,惟雷天電池公司於110年1 1月5日以電子郵件向華德公司催告給付70萬元,復於111年2 月18日向第一審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系爭債務承認契約之 請求權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華德公司不得為時效抗辯而拒絕 給付。從而,雷天電池公司依系爭債務承認契約,請求華德 公司給付70萬元,及自109年1月1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 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或已論斷或其他贅 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 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前揭說明,應認兩造之上訴 均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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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