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割遺產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4年度,186號
TPSV,114,台上,186,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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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洪春綿
吳佩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
楊啓志律師
上 訴 人 邱錦華
吳奇哲
吳奇歷
吳佩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奇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0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2年度重家上
更二字第5號、家上更二字第5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之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 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 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 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 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 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當 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 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 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 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 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



自非合法。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 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洪春綿吳佩璉(下稱洪春綿等2人)、對造上 訴人邱錦華吳奇哲吳奇歷、吳佩玲(下合稱邱錦華等4 人,邱錦華以下之上開3人下合稱吳奇哲等3人)對原判決關 於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各該不利部分判 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均係各就原 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㈠邱錦華於民國4 8年3月13日與被繼承人吳登玉結婚,育有吳奇哲等3人。吳 登玉另與洪春綿於60年2月10日在○○巿○○區的克林飯店舉辦 婚宴,在場至少有二位以上之人見聞,合於74年6月3日修正 前民法第982條第1項規定2人以上之證人及公開儀式之結婚 要件,此係發生於邱錦華吳登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屬 重婚,惟洪春綿吳登玉99年00月00日死亡前,與吳登玉間 之重婚未經法院撤銷,其於繼承開始時為吳登玉之配偶,對 吳登玉之遺產有繼承權存在,洪春綿對否認其繼承權之邱錦 華等4人請求確認其對吳登玉之繼承權存在,為有理由。㈡吳 佩璉、被上訴人為吳登玉洪春綿所生之子女,同為吳登玉 之法定繼承人,其等與吳奇哲等3人之應繼分各為6分之1; 洪春綿邱錦華之應繼分各為12分之1。吳登玉死亡時遺有 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至三及附表四編號B-96至B-115 、C-2至C-12、C-14、C-18、C-20至C-22所示等遺產;另置 於○○巿○○區○○○路180號房屋之藝品,亦係吳登玉之遺產。其 餘附表四、五所示物品所在之○○巿○○區○○路15號倉庫(1、2 樓),為登華企業有限公司管領而為其所有,○○巿○○區○○路 15號住家則為邱錦華等4人管理使用,洪春綿等2人不能證明 置於其內之藝品吳登玉所遺之財產。是吳登玉之遺產範圍 如附表六所示,按兩造如上開所示應繼分,依附表六本院分 割方法欄所示分割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或 已論斷或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 ,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 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 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前揭說明, 應認上訴人之上訴均為不合法。末查原判決第30頁附表「藝 品(如附表四所示B類,編號B-95至B-115)」欄關於「B-95 」之記載,為「B-96」之誤寫,應由原審裁定更正,附此敘 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均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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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登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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