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2300號
上 訴 人 莊錫根
訴訟代理人 華奕超律師
郭宜函律師
簡晨安律師
上 訴 人 吳元明
訴訟代理人 郭立寬律師
馬偉涵律師
上 訴 人 陳全福
張兩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上 訴 人 周勝次
林 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陳育萱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林口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承德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承德為被上訴人新北市林口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在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0號裁判前,於民國114年3月6日由莊政偉變更為林承德,有新北市政府當選證明書在卷可稽,林承德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