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14年度,182號
TPSM,114,台聲,182,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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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82號
聲 明 人 游子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2
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289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游子杰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28號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89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案件即已確定。聲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黃潔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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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