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聲請提案大法庭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14年度,174號
TPSM,114,台聲,174,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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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鄭蓉財


選任辯護人 何金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
庭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 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 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應記載事項,向受理案件之刑 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法院組織法第51條 之4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聲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判之案件, 以其於聲請時仍然繫屬於最高法院,且尚未審結之案件為限 ,此觀該條項規定「各庭審理案件期間」即明。因此倘案件 自始非繫屬於最高法院,或雖曾繫屬於最高法院,然嗣經審 結脫離繫屬,自不得提出聲請大法庭裁判。若其仍提出聲請 ,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裁定駁回。
二、查本件聲請人鄭蓉財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駁回其第二審上訴之 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990號),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4 年7月3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 有該判決書影本在卷可查。聲請人所述前開案件既已審結脫 離本院繫屬,揆之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提案刑事大法 庭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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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