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465號
上 訴 人 鄧雲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4年4月22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904號,起訴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89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第一審認定上訴人鄧雲天有第一審判決事實欄一所載, 於民國113年3月5日販賣第一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編號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 卡西酮、編號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 酮,以及編號4、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喬裝買家之員 警未遂等犯行,因認上訴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 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以及同條例第4條第6項 、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依想像競合之例,從一 重論以前者,處有期徒刑3年,並為沒收及沒收銷燬之宣告 。上訴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其量刑部分提起第二審之上訴 ,原審審理後,維持第一審量刑之結果,駁回上訴人在第二 審之上訴,已詳述第一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經具體斟 酌上訴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毒品數量、毒品尚未流 入市面、犯後態度兼衡其素行狀況等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 狀所處之刑,客觀上並未逾法定刑度,亦無違反比例原則情 事,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科之刑及其論據,核其所為之論斷, 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尚無足 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三、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 事,僅空言泛稱:判決之認事用法尚有違誤,上訴人實難甘 服等語,就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行使,漫事指摘,核與法
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至上訴 人其他上訴意旨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 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 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